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 、濟南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建筑外立面管理,提升城市品質,現將《濟南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5月9日
濟南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外立面管理,提升城市品質,彰顯城市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外側立面(包括建筑屋頂面)及其外敷設施的外側立面。
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建筑外立面的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維護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四條 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二章 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五條 新(改、擴)建的建筑外立面設計造型、風格應當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內新(改、擴)建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風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保護規劃。其中,位于泉城特色風貌帶和歷史城區范圍內的新(改、擴)建項目,其外立面設計造型、風格還應當延續傳統風貌,突出泉城特色。
城市重點地段、主次干道(市區景觀河道)兩側臨街建筑以及其它區域大中型建筑的外立面方案設計,要優化整體造型、立面腳線、色彩和材料質感等細部設計。
第六條 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及材質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 確需變更在建或待建建筑外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規劃變更手續。
第八條 新建建筑的外立面主體色彩、造型由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核實時驗收,對建筑外立面實際建設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不予規劃核實。
第九條 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色彩應根據色彩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避免大面積使用暗沉色系。
第十條 鼓勵建筑外立面使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建筑外墻飾面應當采用安全、環保、反射系數低、堅實耐用、富有質感的外裝材料和防止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建筑廣告、牌匾標識應當與建筑立面統一設計,風格、色彩、材質及整體效果應當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并符合《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 新建建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和規范標準進行圖審、施工、監理和驗收
第十三條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設置的太陽能板、空調外機、排氣排煙設施應當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影響外立面整體風格、造型。
第十四條 城市重點地段、主次干道(市區景觀河道)兩側臨街建筑以及其它區域大中型建筑的新(改、擴)建建筑方案確定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城市照明總體規劃》進行樓體亮化施工圖設計,樓體亮化設施與建筑主體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外立面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和規范,出現結構損壞、墻面剝離、污染或者嚴重變色的應當及時修繕、維護和清洗。
建筑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洗和翻新:
(一)有明顯污跡或者嚴重變色的;
(二)表面殘損、脫落或者裝飾材料剝落的;
(三)存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關清潔作業的行業標準;
(二)應當保持原有建筑色彩和造型;
(三)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者修繕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建筑節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材料,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鼓勵優先采用濟南市建筑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材料和技術。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等,應當嚴格按照歷史文化保護、風貌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編制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建筑物的頂部不得亂搭、亂放,應當保持潔凈。鼓勵采取綠化、噴涂刷新、彩色覆膜、屋頂改造等方式美化建筑物屋頂。
建筑物屋頂保持潔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無堆放雜物、垃圾或者破損;
(二)無違法設置天線和各類架空管線;
(三)無違法搭建物和廣告牌;
(四)無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影響市容景觀的情況。
第十七條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應當按照《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進行設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當準確規范。標識與牌匾應采用耐久性材料,與建筑風格協調一致。
第十八條 建筑外立面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應當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空中架設的纜線應當規范有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張貼、吊掛宣傳品。經批準張貼、吊掛的宣傳品應當無破損、無污跡,設置期滿后應當及時清除。禁止在建筑物上涂寫、刻畫;禁止利用建筑物陽臺、門窗發布信息。
第十九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以及重點區域街景整治等特殊情況時,建筑所有權人或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修繕清潔城市建筑外立面,改善樓體景觀亮化等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維護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通過公告提示、書面通知等方式,督促維護責任人按要求進行維護。城市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外立面定期維護應當建立記錄檔案, 記錄檔案應當載明定期維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加強對重點區域內建筑物外立面定期維護管理工作的監控。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依法確定的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其他區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